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91民初1127号之二
原告扬州通扬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与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扬州通扬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通扬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通扬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0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70元,由原告扬州通扬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立颖
见习书记员 李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