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与***、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301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冶金中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586935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127592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1892106。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蔓 人民陪审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文 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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