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301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冶金中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586935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127592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1892106。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蔓
人民陪审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文 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