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1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02执保103号
原告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
被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利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在攀枝花攀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186946元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