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商)初字第5988号
原告上海徐房房屋维急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之青。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启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QIANZHONGZHANG,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徐房房屋维急修中心诉被告上海启钧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徐房房屋维急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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