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水务(成都)有限公司

中环水务(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5724号
原告:中环水务(成都)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北街8号1-3幢7楼11号。
法定代表人:蔡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刚,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1幢3楼5号。
法定代表人:喻得安。
原告中环水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环水务(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环水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