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2144号
原告:中环水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北街。
法定代表人:蔡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刚,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
法定代表人:喻得安,总经理。
原告中环水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环水务(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环水务(成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申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