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2222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寨卜昌村西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里山社区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常邵鹏,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已与被告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47元,保全费1918元,由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晓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