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2222号
申请人(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寨卜昌村西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被告):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里山社区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常邵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9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9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蔡晓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