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民初2222号之二
申请人(原告):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苏家作乡寨卜昌村西10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被告):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街道办事处九里山社区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常邵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豫0802民初2222号民事裁定,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9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豫0802民初222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准予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中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9600元的冻结措施或者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晓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