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8442号
申请人:江苏道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临港自控产业园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IYPMX5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所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楚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青阳工业园区纬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6921W45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道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楚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道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楚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8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道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楚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920元,已由申请人江苏道名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