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顺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宇骊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4863号

原告:长春市**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汪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健,吉林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春,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中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长春市**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书面申请撤诉,原告长春市**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6元,减半收取1883元,由原告长春市**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诗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