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4执335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津0114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津0114执3358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5.0956万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公司信息等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我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方不要求我院采取查封措施。我院已将执行情况及续冻结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已将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材料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花 雨 审判员 王顺江 审判员 曹小军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