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江门半岛华庭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04民初444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半岛华庭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455395,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新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新全,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21959465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8号101房二十三层自编2301A-2302(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半岛华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公司)与被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山水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半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山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半岛公司经变更最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水公司返还半岛公司工程款1044543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44543元为基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款项付清止);2.判令山水公司返还《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二沙岛园林展示区工程合同书》项下的工程质保金525390.57元;3.判令山水公司支付因违反《江门市二沙岛北侧1#和2#楼周边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书》的违约金786553.69元,扣除未付工程款27245.14元后应付759308.55元;4.判令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的江门二沙岛北侧1#和2#周边园林绿化工程的结算价为工程最终结算价,山水公司立即履行《江门市二沙岛北侧1#和2#楼周边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合同书》项下的验收、移交手续;5.判令山水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函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2日,半岛公司与山水公司签订《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二沙岛园林展示区工程合同书》,同年10月28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山水公司承包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滘北良化围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林展示区工程,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山水公司必须按图施工,工程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竣工图纸按实结算。其中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的总工期45个日历日,园林展示区工期为60个日历日。合同签订后,山水公司进场施工,半岛公司一直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已完工,未结算未验收。2022年春节前,山水公司属下施工班组人员到案涉工程现场闹事,政府部门介入后,半岛公司在已按合同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9552354.48元的前提下,同意提前支付2000000元给山水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双方同意该款项待工程款结算后多除少补,山水公司出具《***》保证该款为工程款,且全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保证不会再发生欠薪讨薪问题。半岛公司共支付11552354.48元,但山水公司并不履行承诺,自2022年7月开始,在明知多收工程款后,拒不对数结算,反而纵容属下班组多次到案涉工程现场闹事,企图通过工人闹事迫半岛公司承认其虚高不实的工程款。为此,半岛公司函告山水公司限期对数的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计价鉴定,结算总价为10507811.48元,即山水公司应当返还半岛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1044543元及保证金525390.57元(10507811.48×5%),待工程保修期届满后再另行支付。 被告(反诉原告)山水公司针对本诉辩称,一、山水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施工合同的施工及移交义务,半岛公司应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就案涉工程,双方先于2020年9月22日签署《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二沙岛园林展示区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后于2020年10月28日签署《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二沙岛园林展示区工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追加变更款项。因在该前期项目中合作愉快,半岛公司继续委托山水公司施工新增园林绿化内容。案涉工程于2021年4月30日完工并移交给半岛公司。案涉项目于2021年5月1日开盘销售,2022年6月30日交付小业主。半岛公司在楼盘广告中,将山水公司高标准施工的园林绿化工程作为楼盘的重大卖点,足见对案涉合同履约的满意度。山水公司既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案涉工程合同施工和移交义务,则半岛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否则构成违约。二、山水公司早已按约提交结算资料,半岛公司在达成结算后反悔违反诚信原则。合同17.2条约定,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在乙方(山水公司)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45个日历天内(以接受最后一份结算资料之日开始算起)进行核对。逾期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视同认可乙方所报结算造价。就城市阳台、展示区工程,山水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首次向半岛公司送达工程结算书(送审价为15602160.57元,其中展示区工程送审价12235125.23元、城市阳台工程送审价为3367035.34元)。经过与半岛公司工作人员的多次沟通核对,山水公司应半岛公司要求修改结算价为13708407.59元,并于2021年10月15日再次送审。2021年12月22日,半岛公司负责人***告知已确认城市阳台工程、展示区工程结算价为13708407.59元,并要求山水公司先行**后提交半岛公司**确认。山水公司随即提交了**版结算书,但此后半岛公司迟迟不予返还结算书。但无论是根据双方合意结算结果,还是逾期审核视为确认结算的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均为13708407.59元。在案涉工程已经办理结算的情况下,半岛公司为了达到否定结算成果的目的,率先提起诉讼,明显违反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半岛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半岛公司应自行承受相关后果。案涉合同签订后,山水公司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及半岛公司的现场指令施工。由于园林绿化工程依赖于土建、水电安装工程移交作业面,半岛公司实际迟延移交施工场地以及间歇性、分块性、交付施工场地,导致施工过程断断续续。加之半岛公司拖延付款、频发设计变更,土建总包等单位又交叉作业反复破坏山水公司已完工程成品,导致实际施工大幅延长,山水公司也产生巨大窝工损失。山水公司并未计较现场的实际困难,顶住重重压力最终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在2022年4月20日完工交付。根据履约的实际情况,半岛公司本应向山水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补偿金。现半岛公司为了达到拒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向山水公司主张巨额违约金以期覆盖工程欠款,有违诚信原则。 被告(反诉原告)山水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判令半岛公司支付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二沙岛园林展示区工程结算款1470632.73元及利息57275.02元(利息以1470632.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5日);2.判令半岛公司支付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二沙岛园林展示区工程第一期质保金342710.19元及利息3613.68元(以342710.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5日),并提前支付第二期质保金342710.19元;3.判令半岛公司支付江门二沙岛北侧1#和2#楼周边园林绿化工程款996771.68元及利息26185.06元(以996771.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5日);4.确认山水公司在工程款2156053.11元范围内就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二沙岛园林展示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确认山水公司在工程款996771.68元范围内就江门二沙岛北侧1#和2#楼周边园林绿化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半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山水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完工并将案涉工程移交给半岛公司,同年9月24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同年10月15日山水公司向半岛公司送达结算资料,同年12月22日半岛公司审核确认工程结算价为13708407.59元,但截止至山水公司提起反诉之日,半岛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1552354.48元,尚欠2156053.11元。二、半岛公司已与山水公司办理工程结算,应当按照结算价支付尾款。半岛公司欠款给付之日自2021年12月22日起算未超出十八个月,因此,山水公司就案涉工程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原告(反诉被告)半岛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一、半岛公司已超额支付工程款,无须再支付任何款项和利息。1.案涉工程因山水公司的原因至今未能完成结算对数手续。在山水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半岛公司已依约开展审核工作,不存在逾期审核。从山水公司提交的与半岛公司成本部张经理2021年12月2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半岛公司在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时发现结算资料存在问题并要求山水公司重新提交相关资料供审批,但山水公司并未按要求重新提交资料。此阶段因山水公司的数据不全而不能结算。同时,半岛公司提供的证据(2021年12月28日的请款函)以及两次政府部门主持的会议纪要(7月5日、7月21日)和及后的工作联系函等等,均有力的证明了因山水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不能结算、双方一直处于对数阶段,即使政府部门介入,山水公司也不愿意配合补充相关资料,反而意图通过工人闹薪来逼迫半岛公司承认其虚高的价格。因此,工程至今未能最终完成结算对数的原因完全是山水公司单方造成的。2.案涉工程结算价应以半岛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所确定的造价为准。本案双方未确认结算价的原因在于山水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结算材料,根据合同17.1约定,乙方必须保证结算资料的完备性及准确性,如有结算依据不充分或不清晰,视为乙方放弃此部分结算权利,甲方有权不接授乙方的后补资料。因山水公司怠于办理结算手续,没有按要求提供相关的结算资料,半岛公司有权按现有的资料进行结算。为保证结算的结果客观正确,半岛公司更将相关资料提交给鉴定机构,并由鉴定机构经现场核验后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客观正确,应以其确定的造价金额105107811.48元为结算金额。3.半岛公司实际已超额支付工程款。二、山水公司无权向半岛公司主张质保金和相应利息。根据合同的约定,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5%。因山水公司的原因,双方一直未能确定最终结算价及质保金的具体金额,也就无法支付质保金。此外,半岛公司实际已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案涉工程款的全额,没有拖欠质保金,相反山水公司应退还相应的质保金。最后,山水公司在案涉工程交付至今未履行过相应的质保责任,山水公司不但无权主张,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半岛公司无需因案涉工程向山水公司承担任何债务,工程已交付业主,不属于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象,故山水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半岛公司与山水公司先后于2020年9月22日、10月28日签署《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二沙岛园林展示区工程合同书》《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二沙岛园林展示区工程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半岛公司将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滘北良化围的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林展示区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发包给山水公司,工程含税总造价11247335.67元,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其中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暂定含税总造价为1888154.16元,总工期45日历天,园林展示区工程含税总造价为9359181.52元,总工期60日历天,验收合格后,根据竣工图纸按实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完成结算、办好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支付合同总价95%工程款;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园建水电两年,绿化一年,从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50%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所有保修工作满意完成及发出保修完成证书后支付剩余保修金;半岛公司应在山水公司递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45个日历天内核对,逾期审核视同认可山水公司所报结算造价,半岛公司确认结算造价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并扣除保修款等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 签订合同后,山水公司于2020年9月4日、10月18日分别对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园林展示区工程开工,案涉工程于2021年4月30日完工,于2021年9月24日验收合格。 2021年1月21日,半岛公司书面通知山水公司,原工程副总经理***离职;同年5月22日,半岛公司书面通知山水公司,原工程总监***离职,该项工作自5月22日起由***负责;同年6月23日,半岛公司书面通知山水公司,原工程部设计主管**芝离职,该项工作自6月23日起由***负责;同年9月8日,半岛公司书面通知山水公司,原工程总监***离职,该项工作自9月4日起由***负责。 2021年7月19日,山水公司向半岛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结算书及配套资料(包括结算书、合同、验收申请表、竣工图纸、施工过程资料、施工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施工物资文件),由***签收文件,送审价为15602160.57元,其中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3367035.34元、园林展示区工程12235125.23元。同年10月15日,山水公司再次向半岛公司提交案涉工程结算书(2021年10月14日修订),由***签收文件,并手写“转交成本部***”。 2021年12月22日,半岛公司工程总监***通过微信向山水公司发送“园林工程审核结果.zip”(结算价为13708407.59元,其中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3286507.72元、园林展示区工程10421899.87元),要求山水公司打印一式四份**后当天寄出。当月22日至28日期间,双方继续通过微信沟通,山水公司向半岛公司请款,***称“***证书,我们律师在写着版本,晚点发给你”,山水公司回复“你们并没有付清结算款,这笔款并不能全额支付工人工资及供应商款项,我司只能保障春节前安置好工人乃供应商不闹事,若节后结算款不及时支付,难保工人及供应商还会闹事”“支付工程款本来就是贵司应负责任,如果贵司已全额结清工程尾款则可以承诺以上条件,否则这个***不会签字”。 2021年12月28日,山水公司向半岛公司出具请款函并附***,载明目前双方处于结算对数阶段,为解决工人工资和供应商欠款问题,特申请2000000元工程款,承诺收款后保证不再发生欠薪讨薪事件。 2022年3月28日,半岛公司书面回复山水公司,认为山水公司结算资料不全且***已于2022年1月30日离职,期间山水公司一直拒绝对数,要求山水公司5天内安排人员对数。 2022年7月12日,半岛公司向山水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要求山水公司重视7月5日由江门市江海区人社局及江南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的事件处理沟通会精神,积极马上开展结算对数工作。之后,半岛公司继续向山水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并要求山水公司于9月28日前安排人员结算,逾期则聘请第三方咨询公司审核结算造价。之后,半岛公司委托广州市宏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算,该公司于同年9月26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送审金额13708407.59元,审核金额10507811.48元,核减3200596.11元。 另查明,双方均确认案涉工程半岛公司已付工程款11552354.48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与江门二沙岛北侧1#和2#楼周边园林绿化工程不属同一工程、同一合同、同一法律关系,原、被告如对该工程存在争议,应另案主张,本院对本诉、反诉涉及该工程的诉讼请求均不作处理。山水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其与半岛公司签订的《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二沙岛园林展示区工程合同书》《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二沙岛园林展示区工程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案涉工程结算价是多少?原、被告是否需承担付款或退款责任?二、案涉工程质保金是否存在支付或退还情况?三、山水公司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 山水公司认为案涉工程已结算,结算价为13708407.59元;而半岛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一直未结算,双方一直处于对数阶段,因沟通不成其单方委托第三方审核,应以第三方审核的金额10507811.48元为最终结算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半岛公司应在山水公司递交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45个日历天内核对,逾期审核视同认可山水公司所报结算造价,半岛公司确认结算造价后30个日历天内支付并扣除保修款等款项后的工程总价余款”的约定,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半岛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5日签收山水公司提交的结算文件,包括前期已提交的配套资料(包括结算书、合同、验收申请表、竣工图纸、施工过程资料、施工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施工物资文件),其工程总监于同年12月22日发送审核结果,结算价为13708407.59元。之后,双方未再对该金额提异议,直至2022年3月28日,半岛公司才书面提出异议,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45天异议期,且自身人员变动并非合理异议理由,也未载明具体哪些结算资料不全,相反,山水公司提交的文件登记表显示其提交结算文件的同时已完整提交了结算所需的配套资料。关于后续半岛公司要求山水公司再次提交结算材料、因工人工资问题双方进行协商是否视为双方一直未结算的问题。如前所述,山水公司早于2021年7月19日首次提交结算书的同时已提交完整的配套结算资料,半岛公司因自身人员变动频繁等原因要求山水公司再次提交结算材料,后续工人工资不到位闹事的根本原因也是半岛公司拖延结算、拖延付款造成,均不能推翻之前双方已经结算的事实。综上,半岛公司签收结算文件后应按合同约定配合结算,但半岛公司怠于履行,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半岛公司承担,山水公司主张按半岛公司工程总监于2021年12月22日审核的结算价13708407.59元确认案涉工程结算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半岛公司在一审辩论终结后提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因案涉工程已结算,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半岛公司确认结算金额后未在30天内付款,扣除半岛公司已付的工程款11552354.48元,半岛公司应支付山水公司工程款1470632.73元(13708407.59元×95%-11552354.48元)及自2022年1月22日起计的利息,山水公司主张半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半岛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故其主张山水公司返还工程款、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半岛公司、山水公司均主张对方承担诉讼保全保险费,但均未举证费用支出情况,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双方合同约定“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园建水电两年,绿化一年,从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50%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所有保修工作满意完成及发出保修完成证书后支付剩余保修金”,案涉工程于2021年9月24日验收合格,在本判决作出时保修期尚未届满,故山水公司主张半岛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半岛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故其主张山水公司返还质保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如前所述,半岛公司应在2022年1月22日前向山水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山水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支持,但限于工程款1470632.73元范围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半岛华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470632.73元及利息(以1470632.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给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470632.73元范围内对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滘北良化围的江门二沙岛城市阳台园林二阶段工程及江门××林展示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半岛华庭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895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57.60元(江门半岛华庭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30676.9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半岛华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957.60元。反诉受理费12267.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67.77元(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已预交21359.5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半岛华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5366.77元。本院退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15992.82元,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半岛华庭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518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卢咏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