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2885号 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8号101房二十三层自编2301A-2302(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21959465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西东丫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0126641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9号12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31341264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惠一路48号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7660360J。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892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嘉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奥园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8924.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