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广州绿华农业有限公司、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81民初7430号 原告:广州绿华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水口村塘一、塘二社托长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UM2X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8号101房二十三层自编2301A-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219594654。 被告:***,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绿华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绿华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绿华农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绿华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58.04元,由原告广州绿华农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蓝 文 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