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

张珂、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浙0481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珂,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168号101房二十三层自编2301A-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2195946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张珂与被执行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481诉前调确21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州山水怡人园林生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珂支付工程款155838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3500元、违约金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856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向本院交纳18569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000000元、执行费18569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3)浙0481执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