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3307号
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麻万镇第二创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J67CB3G。
法定代表人:刘义高,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芬,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环西大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7095919872。
法定代表人:孔庆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途宇,男,1991年10月2日生,系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2元,由原告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岑春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金胜红
书 记 员 白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