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执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大甸村3组3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西环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北大门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贵州独山经济开发区北大门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贵州蒙苏里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24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协商,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4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