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西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70959198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20)黔2701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返还保证金4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398元的义务。因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送达后的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二、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月18日等时间点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查询及执行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不足500元;2.**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贵JD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苏DRJ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未能实际扣押;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及工商注册信息;4.2021年1月19日轮后查封了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独山县国印象·中央城商业用房(证号:Y)及**商业用房(证号:Y)。
三、因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01执4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德贵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 涛
审判员 吴 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