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14359665N,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X组团1层48号。
负责人:王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琴、周游,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9年03月25日生,回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5425699L,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88号凯发大厦1-1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支行与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案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2021年1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1)帐户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2)不动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动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其他财产情况:没有其他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4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采取“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4、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已划扣,现在无款项,公司无该账户。。
5、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约谈申请人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意义及其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鉴航
审判员 刘 忱
审判员 张贵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贞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