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浏阳市帕拉丁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322号
申请人:浏阳市帕拉丁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办事处道吾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L13EJ1C。
法定代表人:王霞。
被申请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高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5425699L。
法定代表人:张福新。
本院审理原告浏阳市帕拉丁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0,000.00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00元,由申请人浏阳市帕拉丁烟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贵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