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铂宇臣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02民初1534号
原告:贵州铂宇臣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AB栋大厦脑百姓数码世界二楼98/99号铺位[市府社区]。
法定代表人:师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88号凯发大厦1-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铂宇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铂宇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铂宇臣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 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