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1176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杜鹃路192号3楼。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88凯发大厦1-1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黔010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本息822853.43元及资金占用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89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及利息(含执行费1069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王金华
审判员 袁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