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5年9月15日出生,511123197509152019,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附1号;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12月16日出生,320123197912164814,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1520103675425699L,住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
银行23×××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74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 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牟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