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88号凯发大厦1-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新。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劳人仲调字【2020】第502号调解书,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78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照本案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2021年11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连续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嗣后又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有价证券,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福新进行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告知本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不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云劳人仲调字【2020】第50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祥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韦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