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静、徐春,贵州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75425699L,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一号C栋17层B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腾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工程款已被本院裁定冻结、提取,因工程尚未完工,在本院向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115执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闻 云
审判员 丁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