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伟业(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瀛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与华邦伟业(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310号
原告:璧山区瀛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革制品工贸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UABM42。
经营者:罗贵银,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业(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安新区马场镇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XAD775。
法定代表人:李丹。
原告璧山区瀛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与被告***业(贵安新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璧山区瀛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88元,由原告璧山区瀛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