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

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6348号
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远方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远方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37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远方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思远 人民陪审员  史留生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