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6348号
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远方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远方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37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远方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思远
人民陪审员 史留生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书 记 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