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

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与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065号
申请人: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8857P。
法定代表人:赵汉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2817066X0。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山西明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远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明业公司价值48万元的财产,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远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明业公司(含明业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明业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