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

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293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8857P。
法定代表人:赵汉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2019472P。
法定代表人:吴光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远方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保全振阳公司的财产价值由35万元变更为9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远方公司的变更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远方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的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的保全措施(即保全金额由35万元变更为9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