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

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1171号
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885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二期51幢4单元4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3506416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与被告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远方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缴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