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

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财保321号
申请人: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885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世家星城二期51幢4单元40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35064160U。
申请人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达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明公司)价值20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明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20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达明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远方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季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