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7101民初9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昆明沅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润城319号与12号路交叉口润城第三大道B栋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明沅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阳睿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