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880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昆明沅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时代风华二期7幢2单元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4550308L。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昆明沅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沅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沅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杨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