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5844号
原告***,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门副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摩卡软件(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1号鑫茂软件大厦A区1810-1811室。组织机构代码77360533-5。
法定代表人潘韬,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炜,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摩卡软件(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