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保698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前:内蒙古中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与中国农业银行乌审旗支行、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区支行账户。2021年8月20日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区支行账户,被告***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房产及位于东胜区房产为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房产,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告***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房产,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 睿 娜
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
审判员 代   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