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保714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前:内蒙古中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与中国农业银行乌审旗支行、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内0602民初707号民事裁定(2021内0602执保190号),于2021年3月30日冻结了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区支行账户。2021年8月20日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的查封,被告***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房产一处及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为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账户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白 睿 娜
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
审判员 代 兄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