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保406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与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作出(2021)内0602民初708号(2021内0602执保186号)民事裁定书,被保全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苏金权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房产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苏金权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解除被保全人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需要续行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樊利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嘎毕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