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保190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前:内蒙古中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东胜区
负责人:苏金权。
**与中国农业银行乌审旗支行、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申请人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区支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