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民初3001号
原告:天津乐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4YY391,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918(天津企成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73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图***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01410045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4号开耳木子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8238U,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3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白娟,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原告天津乐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汇建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白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乐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乐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乐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966.24元,减半收取计88983.12元,由原告天津乐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格根塔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凡 宁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