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7463号
原告:宁***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世和天玺国际中心B座7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泰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