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104民初18411号 原告: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恒大御景小区30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勘察公司)与被告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路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鸿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路勘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测绘工程费19000元及利息1429.46元(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3日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请求判令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银川足球小镇项目原始地貌测量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场地测绘服务,测绘工程费总额为19000元。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测绘内容,并将所有测绘成果资料提交了被告,成果数据已经项目部及监理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在原告向被告交付全部测绘成果及报告后,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测绘工程费。综上,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场地测绘服务,被告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鸿海公司承认公路勘察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测绘工程费19000元,利息1429.46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承担工程费19000元自2022年8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莹 书 记 员 马 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告知书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