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财保3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与长庆路十字向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27341367U。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陕080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2212中的存款1250040元。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陕080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2212中的存款1250040元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沙东
人民陪审员 曹应福
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泽恩
202008023919700224612XXXXXXXXXXXXXXX9161082472734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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