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民初2410号
原告:蓝田县蓝源建筑工程队,住所地:蓝田县XX镇XX村XX组。
经营潘永峰,者:,该工程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与长庆路十字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赵永瑞,该公司经理。
被告:蓝田县灞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刘娜,该镇镇长。
原告蓝田县蓝源建筑工程队与被告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蓝田县灞源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蓝田县蓝源建筑工程队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蓝源建筑工程队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田县蓝源建筑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43.50元,由原告蓝田县蓝源建筑工程队负担。
审 判 员 郭 训 兵
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穆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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