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1673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盐务局附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靖边县秦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瑞,系公司总经理,地址:陕西省靖边县XX路与长庆路十字路口向西100米。
委托代理人:樊金星、方忠帅,系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仲义,男,汉族,1955年2月9日生,住: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靖边县秦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仲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受理。2021年4月20日,原告***提出撤诉请求,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永东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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