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94某某与某某、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2004号
原告:江苏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邵庄村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18511184J。
法定代表人:陆永田。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龙山路与长庆路十字向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727341367U。
被告:连云港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街道海滨大道**阳光国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45513803。
江苏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保函,担保金额为26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艺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绍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丹红
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