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5918号 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组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XX路与长庆路十字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5元,减半收取3097.5元,由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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