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5918号
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组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XX路与长庆路十字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5元,减半收取3097.5元,由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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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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