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5918号 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XX村XX组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XX路与长庆路十字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5元,减半收取3097.5元,由原告陕西百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