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4民初866号之一
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西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龙山路与长庆路十字向西100米。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82472734136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秦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0元,减半收取4010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780元由原告合阳县丰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