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中压开关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西门子中压开关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6886号

原告:西门子中压开关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07922968A(1/1)。

法定代表人:MAY
STEPH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17号6708房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3687432Y。

法定代表人:王建丽,职务不详。

原告西门子中压开关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中压公司)与被告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世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门子中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得世纪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门子中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康得世纪公司向我公司返还竞标保证金50 000元及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019年8月20日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康得世纪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律师费15 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康得世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4日,康得世纪公司向我公司发出关于《交流40.5KV开关柜及绝缘母线竞争性谈判文件》,邀请我公司参加招标活动,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我公司支付了50 000元投标保证金。我公司中标后与康得世纪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根据双方协议,康得世纪公司应于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50 000元保证金,但康得世纪公司一直未返还。

康得世纪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6月14日康得世纪公司向西门子中压公司发出《货物类竞争性谈判文件》,邀请西门子中压公司参与交流40.5kV开关柜及绝缘母线采购项目竞标,在该谈判性文件中记载需缴纳5万元竞标保证金。成交供应商的竞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不计利息)。西门子中压公司收到谈判文件后支付了5万元投标保证金,参与了该项目竞标。后西门子中压公司中标,2018年7月20日,西门子中压公司(乙方)与康得世纪公司(甲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第3.3条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退还的5万元投资保证金及合同签订后15天内,开具同等金额的履约保函给甲方。

经本院询问,西门子中压公司称康得世纪公司发出的竞标文件系要约,西门子中压公司参与竞标相当于同意了要约,双方应受竞标文件的约束,故康得世纪公司应按照竞标文件的要求在采购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退还竞标保证金。西门子中压公司主张利息,称康得世纪公司一直未退还保证金,故要求康得世纪公司支付利息。西门子中压公司主张律师费,提交了律师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康得世纪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康得世纪公司向西门子中压公司发出要约,邀请西门子中压公司参与竞标,西门子中压公司支付竞标保证金参与竞标,应视为西门子中压公司对康得世纪公司发出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双方应受竞标谈判文件的约束。西门子中压公司中标并与康得世纪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康得世纪公司应按照谈判文件约定将竞标保证金退还,现西门子中压公司要求康得世纪退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就利息,因采购合同约定康得世纪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退还,故就利息起算时间应为2018年7月28日,就利息计算标准,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7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就律师费,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西门子中压开关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竞标保证金50 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018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西门子中压开关技术(无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元(西门子中压开关技术(无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门子中压开关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负担166元,已交纳,由康得世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思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