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4民初591号
原告:阳泉鼎立反井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李荫路冯家庄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迅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昔阳县乐平镇坪上村。
法定代表人:曹鸿,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曹鸿,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人。
原告阳泉鼎立反井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昔阳县坪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曹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阳泉鼎立反井施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鸿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鼎立反井施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鸿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